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63號
PHDM,105,易,63,20170322,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朝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朝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