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8號
CTDV,106,除,18,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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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許鏸文即奇拓通訊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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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