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4號
CTDV,106,補,84,201703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蔡進丁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原告與被告佳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又原告起訴時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1/1頁


參考資料
佳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