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3號
CTDV,106,補,73,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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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張育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
  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
  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443元,應繳裁判
  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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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