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8號
CTDV,106,補,138,201703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蘇永順
原告與被告鄭煒憲威宏設計科技工程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