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9號
CTDV,106,司拍,29,20170309,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孟繁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金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蓋台端前所提出者
為發票日係民國104年6月4日,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之本票,似
與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請查明後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