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5號聲 請 人 于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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