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65號
CTDV,106,司催,65,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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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于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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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于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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