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9號
CTDV,106,司促,809,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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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丙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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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