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01號
CTDV,106,司促,3401,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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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
債 權 人 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舜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顧雅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伍顧雅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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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