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陳豪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如為蘇榆家與贏家科技有限公
司,請釋明對蘇榆家請求之依據?
二、請確認債務人「贏家科技有限公司」之有無錯誤,如有請一
併具狀更正。(台端提出之支票所載之發票人為贏家科技工
程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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