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38號
CTDV,106,司促,3338,201703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楷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枝泉蔣其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昌泰之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潘枝泉蔣其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