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92號
CTDV,106,司促,3092,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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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亮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亮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21220715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6年03月12日止累計106,377元正未給付,其中104,
  530元為消費款;1,54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亮毅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4530│     │3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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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