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90號
CTDV,106,司促,2990,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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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拓谷
債 務 人 王劍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一
  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一點四九九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
  足新臺幣壹佰元,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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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