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69號
CTDV,106,司促,2969,2017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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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萍等6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宇瑄蘇宇亮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
二、債務人葉萍蘇宇寧蘇宇瑄蘇宇亮蘇進村呂文婉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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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