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66號
CTDV,106,司促,2966,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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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黃秋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違約金「每逾1 日按當年地租之千分之1 計收」
  之金額為何?
二、債務人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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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