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法定代理人 黃秋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體陳明違約金「每逾1 日按當年地租之千分之1 計收」 之金額為何?二、債務人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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