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筠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筠幃於099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507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3,518元整、消費款5,467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41,82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01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7,288元整自10
6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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