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30號
CTDV,106,司促,2830,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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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克企業有限公司、林正禮吳陳美霞、朱
陳英金陳銘揚陳富美、陳冠宇、陳思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瑞克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
  0963534144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
  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
  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
  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瑞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銘福業已死亡,貴銀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仍列
  陳銘福之依據為何?又貴銀行僅有一筆債權,則分列二個請
  求之標的並其數量為何?
四、債務人林正禮吳陳美霞朱陳英金陳銘揚陳富美、陳
  冠宇、陳思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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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