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凱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家榮
人 樓
一、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
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參元,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家榮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本 金 │起 息 日 │
│號│(新臺幣)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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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1,309元 │105年9月16日│
├─┼──────┼──────┤
│2 │4,150元 │10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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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900元 │105年9月23日│
├─┼──────┼──────┤
│4 │200元 │1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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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68元 │1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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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926元 │1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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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444元 │1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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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123元 │1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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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643元 │105年9月21日│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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