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葉家榮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家榮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
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
權人得拒絕清償,則貴公司請求其共同給付之依據?(如
聲明有誤,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
,如對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葉家榮給付之)。
二、債務人葉家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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