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65號
CTDV,106,司促,2565,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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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債 權 人 潘宇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裕彬、鄂永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鄂永豐與支票背書人鄂永豊不一致,請釋明正確債務
  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郭裕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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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