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債 權 人 潘宇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裕彬、鄂永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鄂永豐與支票背書人鄂永豊不一致,請釋明正確債務
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郭裕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