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3號
CTDV,106,司促,2483,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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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睿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黃睿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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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