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10號
CTDV,106,司促,2410,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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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國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楊國周業於民國96年9 月19日遷出國外,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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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