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47號
CTDV,106,司促,2247,2017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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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
債 權 人 何清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泳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是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提
  示日為何?
二、如台端非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是依何關係請求?(如借
  貸、會款……)
三、債務人黃泳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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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