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
債 權 人 何清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泳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是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提
示日為何?
二、如台端非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是依何關係請求?(如借
貸、會款……)
三、債務人黃泳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