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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0年度,1571號
KSEV,90,雄小,1571,20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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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七一號
  原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龍成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由壹仟柒佰柒拾壹元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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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