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七一號
原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龍成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由壹仟柒佰柒拾壹元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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