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
債 權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瀞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瀞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歷次債權讓與之送達證明文件(如郵局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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