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90年度,25號
KSEV,90,雄勞小,25,20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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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勞小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端正
        王銘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 執 要 點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起,雇用原告擔任拖車司機,因被告工作環 境不良,原告乃於九十年四月三日預告將於同年四月七日離職,被告因而心生不 滿,迄今尚積欠原告薪資新台幣(下同)五萬九千一百元未為給付,為此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原告在職期間,故意毀損被告之車輛,被告為修復車輛支出五萬八千 一百七十元,因而主張抵銷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薪資五萬九千一百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 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雖另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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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