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30號
CTDV,106,司促,1630,2017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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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債 權 人 陳建欣
債 務 人 林得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以
  其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向債權人借款,並開
  立本票擔保,惟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為清償為由,向債務
  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民國104
  年7 月1 日所立票據之借款。」然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發票
  日為104 年6 月26日,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5日裁定命債權
  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請求年息20
  %及違約金之依據,及上開本票有無提示等,該裁定於106
  年2 月2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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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