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3號
CTDV,106,司促,1363,20170328,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債 權 人 王俊雄
債 務 人 黃春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債權讓與非
  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
  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
  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
  ,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
  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為第三人王陳秋香
  有,而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是否由債權人所支出尚屬未明,
  ,債權人亦未提出已自系爭車輛車主王陳秋香處受讓系爭車
  輛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債權讓與證明及通知債務人黃春長之相
  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16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
  聲請就有關車輛之維修費之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
  查本件另有共同侵權行為人,債權人僅就全部損害(即新臺
  幣參萬元,其餘部分於補正狀內表示捨棄)之二分之一向
  債務人黃春長為請求,再扣除系爭車輛維修費用二分之一(
  即貳仟玖佰陸拾元)後,本院准予就壹萬貳仟零貳拾伍元核
  發支付命令。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