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9號
CTDV,106,司促,1289,2017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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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 務 人 洪詩怡
債 務 人 凌季利
一、債務人洪詩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參拾伍萬壹仟肆佰
  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
  詩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凌季利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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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