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61號
CTDV,106,司促,1261,2017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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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陳瑞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且依其提出聲證㈠~㈢ 之存款憑條影本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2 月6 日裁定命債權人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債務人贏家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清晰之聲證影本,該裁定於 106 年2 月14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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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