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08號
CTDV,105,訴,1408,2017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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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姿伃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呂佩婷
      呂林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3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615,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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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