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敏勳複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被 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枋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被 告 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思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史乃文律師被 告 張少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