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啟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芳宜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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