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51號
CTDV,104,訴,2551,20170310,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啟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芳宜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1/1頁


參考資料
啟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