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106年度,1號
CTDM,106,醫訴,1,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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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5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國銓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林國銓彩蝶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彩蝶飛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依法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上午8 時至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 市○○區○○○路○○巷00○00號住處錄音室,主持成功廣 播股份有限公司「心靈快樂出帆」廣播節目推銷彩蝶飛公司 販售產品時,接聽不特定民眾電話詢問「糖尿病要如何吃會 好,怎麼配合去吃」、「坐下來沒力氣起來」、「我吃藥吃 到10粒,我眼睛有問題,可以吃嗎?」等有關身體疾病之問 題,竟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為治療矯正或預防人 體疾病為目的,所為診斷、指示處置方式而分別回覆稱「糖 尿病要好,要吃早上10點或黃昏5 點…你早上十點吃三匙, 黃昏五點吃三匙,經濟好,晚上睡前吃三匙。…1 個月要吃 三罐…有高血壓會先好,糖尿病會後好,一樣會好。」、「 蹲下起不來,還有一種是骨質疏鬆症…」、「蹲下起不來要 扶桌椅,這就是軟骨退化症」、「今天去買2 大罐礦泉水加 鹽,一直灌自己,把腎內的藥用水沖洗、分解掉,因藥成分 讓你眼睛矇霧」等語之方式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就後述援用之具傳 聞性質之證據,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中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106 年度醫訴字第1 號卷(下稱院卷)第17頁】,且



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 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 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又下列其 餘認定本案有罪部分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 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應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訊據被告林國銓固坦承於上揭時、地主持廣播節目,並於接 獲不特定民眾撥打電話詢問上揭問題時,以上揭內容回覆民 眾等情,惟矢口否認有為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犯行,並 辯稱:伊主持上揭廣播節目中未販賣任何產品,而僅係轉述 書中所載保健內容予聽眾,並未從事任何醫療行為云云,經 查:
㈠本案基礎事實
被告所坦承之上情【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 字第5792號卷(下稱他卷)第2 頁至第2 頁反面、第3 頁至 第3 頁反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276 號卷(下稱偵卷)第47頁至第47頁反面、院卷第15頁、第17 頁至第18頁】,另有鳳鳴廣播電臺節目表、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廣播電臺節目紀錄表、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1 日成斌字第1050000284號函、彩蝶飛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 頁、第8 頁至第11頁、第 19頁至第38頁反面、第49頁、第52頁、偵卷第8 頁】,而堪 以認定。
㈡本件被告所為係屬執行醫療業務行為
⒈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 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 持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 收取報酬為其條件。前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 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 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 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亦即醫 療業務,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條件,且所為之診察、診斷及 治療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均屬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 第299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104 年10月1 日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訪問時供



稱:伊主持廣播節目中所提到的公司係指伊所經營之彩蝶飛 公司,主要係在販賣一般健康食品,而伊在廣播公司買時段 的目的是為了賣公司的產品等語【見他卷第3 頁】,再酌以 被告於104 年2 月24日主持該廣播節目過程中,於當日上午 9 時許即廣播節目第二小時開始之際對聽眾宣稱「現場電話 000000000 、高雄市-0000000,我們開放扣應,聽友在過年 前,我們舉辦回饋,一年度贈送,過年休6 天,我們往後挪 ,目前我們公司產品買3 罐送1 罐,如果你買滿2 萬元,合 在一起,公司再送你瓜絲精華湯1 盒,1 盒2 千元,你買3 送1 ,買滿2 萬元,鯊魚軟骨素1 罐3500元,買3 罐10,500 元,你再買五色蕃薯粉,1 罐2,500 元,買3 送1 是7,500 元,你再買金魚錠就9,500 元再買鯊魚軟骨素10,500元,加 9,500 元,構成2 萬元,我們公司再送你瓜絲精華湯1 盒, 1 盒2 千元,多買多送,利用過年前後,我們公司回饋答謝 你多年來對老師節目肯定和認同,過年前後,我們利用買三 罐送一罐。」、「你買滿2 萬元到,送你瓜絲精華湯1 盒, 1 盒2 千元,多買多送,利用過年前後,我們吃出健康,我 們人要計算,利用過年前後購買,有3 罐送1 罐,小罐鯊魚 軟骨素1 罐2,500 元,3 罐7,500 元,再送你1 罐,我們酵 素1 罐2,500 元,3 罐7,500 元,再送你1 罐,我們聽友可 以利用過年前後,好好計算購買,我們公司產品很多,聽友 吃我們產品很高興,不管你有多嚴重症狀,吃我們公司產品 好的人不計其數…」等公司產品、價格及銷售優惠之內容介 紹,且廣播過程中數次提到身體如有不適,可撥打電話到公 司,電話號碼同前揭節目之初所稱之門號,此有卷附之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臺節目紀錄表可稽【見他卷第9 頁反 面至第11頁】,可見被告前揭供稱其經主持該廣播節目以銷 售其所經營之彩蝶飛公司之產品乙情,堪以信實。 ⒊又被告於廣播節目上與撥打電話進來的不特定大眾為如附表 所示之對話,此有卷附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臺節目 紀錄表可稽【見他卷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其中被告 針對民眾詢問其「坐下沒力氣起來」、「坐矮一點,要起來 就要扶」、「我眼睛有問題,可以吃嗎?」,逕分別回應係 元氣不足或是骨質疏鬆症、軟骨退化症以及係因藥物成分讓 民眾眼睛矇霧,核與一般醫師看診時針對民眾所提出之病徵 所為之判斷並無二致,再參以被告針對民眾詢問視力模糊之 症狀回覆時,尚為以下⒋指示處置方式之行為,益徵被告就 上開回覆撥打電話詢問病況原因之行為是為治療人體疾病為 直接目的,所為醫療業務上之診斷行為無訛。
⒋再者,被告於廣播節目上對撥打電話進來的不特定大眾徵詢



「糖尿病要如何吃才會好」時,與該位民眾間之互動回應如 附表編號1 所示,而自民眾回應「我現在聽,順便跟你定」 ,被告就此指示服用時間、數量,嗣民眾詢問產品金額及銷 售優惠內容,被告就此回應每罐金額及贈送內容,並為其轉 接至樓下專線,再酌以被告主持該節目係要販售彩蝶飛公司 之產品,業如前述,可見被告指示民眾服用時間及數量均係 針對公司產品,是被告對撥打電話進來之民眾詢問其病情, 再指示該撥打電話進來之不特定民眾使用其公司產品之方式 ,核屬基於治療為目的而為指示處置之行為;又被告前揭就 民眾視力模糊之病狀診斷過程中,尚指示其應以礦泉水加鹽 將腎臟內之藥用水沖洗及分解掉,亦屬係基於治療目的所為 指示處置之行為,是被告上揭行為實與一般醫師於病患徵詢 病情後,指示處置方式之行為無異,堪認被告確實有為醫療 業務上揭指示處置之行為。
⒌至被告於偵訊時辯稱:伊係將在外面吃地瓜葉、山藥及書籍 上資訊轉知給聽眾云云【見他卷第47頁反面】,嗣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辯稱:伊係將書中資訊轉知給聽眾,並未販賣任 何產品,就附表編號1 回應民眾糖尿病部分,是要聽眾食用 白地瓜粉,且叫他自己磨粉,關於伊於節目中所提到的匙數 用量,就是不管大匙、小匙都沒關係云云【見院卷第15頁至 第16頁】,復於審理程序時辯稱:伊都係將書上知識轉知給 民眾,並介紹伊曾購買之產品與民眾使用,而節目中提到轉 接公司者,僅係由公司人員為其服務回答是否可食用之產品 云云【見院卷第31頁至第35頁】,並提出林素妃自然青草園 專刊96年新增版書籍內文為證【見院卷第38頁至第40頁反面 】,惟此部分之供述核與其於衛生署訪談時所為之前揭供述 不符,且被告於104 年2 月24日廣播節目過程中均未提及其 所稱白地瓜粉、山藥、地瓜葉,況倘被告未販賣產品,其豈 會在廣播節目第二小時之初及聽眾撥打電話詢問時即詳細介 紹產品、價格及其優惠內容,甚至於節目過程中表示「林老 師產品太多」【見院卷第10頁】,而聽眾又何以撥打進來即 反映要訂購產品或曾向被告訂購其於廣播節目上所介紹之「 鯊魚軟骨素」?再觀諸被告所提出書上所載內容係介紹絨毛 地瓜葉、菊苣之特性、食用方式、可治療特定疾病及所需使 用之用量與方式,惟核與被告前揭辯稱內容尚有不符,亦難 認與被告當日廣播節目有所相關,自難以此對被告為有利之 認定,是被告此部分之辯稱,要無可採。
⒍基此以論,被告主持該廣播節目係為販賣其所經營之彩蝶飛 公司產品,而其利用主持該廣播節目之機會對撥打電話之聽 眾為上開診斷及指示處置之行為均係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揆



諸前揭說明,被告之行為即屬執行醫療業務行為。至檢察官 起訴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亦屬用藥之醫療業務行為,惟彩蝶 飛公司登記所營項目並未包含藥物之販售,此有彩蝶飛公司 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1 紙可稽【見偵卷第8 頁】, 復卷內資料尚乏可認被告主持該廣播節目所販售之彩蝶飛公 司產品係屬藥品,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認定容有誤會,併此敘 明。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 執行醫療業務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 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 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 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 內涵。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 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 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 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 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 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 以集合犯論以一罪為已足(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69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所犯醫師法第28條之犯罪,本質具有反覆實施性質,是被告 於上揭時、地所為數次執行醫療業務行為,在行為概念上, 應評價為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㈡又被告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 度易字第8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0 年10 月6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為參【見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反面】,是其 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竟仍於廣播節目上,為撥打電話進來的不特定大眾擅 自執行上揭醫療行為,所為影響公眾醫療品質,對於收聽及 撥打電話求診之不特定大眾身體健康造成潛在性危險,所為 實不足取,及被告事後飾詞狡辯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兼參以被告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於聽眾是否因被告上揭 醫療業務行為而購買彩蝶飛公司之產品致被告或彩蝶飛公司 受有所得,因卷內證據尚難認定,又無其他證據可資調查認 定,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
┌──┬───────────────────────────┬───┐
│編號│民眾問診及被告回應內容 │出處 │
├──┼───────────────────────────┼───┤
│1 │民眾:林老師!我從日本回來聽你節目,請教你糖尿病要如何│他卷第│
│ │吃會好,怎麼配合去吃,你說一下好嗎? │9 頁反│
│ │被告:你要錄音或現在聽。 │面 │
│ │民眾:我現在聽,順便跟你訂。 │ │
│ │被告:糖尿病會好利用大自然一物剋一物,天下沒有絕症,糖│ │
│ │尿病要好,要吃早上十點或黃昏五點。 │ │
│ │民眾:空腹嗎? │ │




│ │被告:那個時間都空腹。 │ │
│ │民眾:都空腹。 │ │
│ │被告:那是跟時辰,吃藥不分有沒有空腹。 │ │
│ │民眾:我照時吃。 │ │
│ │被告:你早上十點吃3 匙,黃昏五點吃3 匙,經濟好,晚上睡│ │
│ │前吃3 匙。 │ │
│ │民眾:糖尿病要配幾種? │ │
│ │被告:以前吃2 種,現在我濃縮後吃1 種。 │ │
│ │民眾:1 罐多少錢? │ │
│ │被告:1 罐2500元,一個月要吃3 罐。 │ │
│ │民眾:我現在從糖尿病開始。 │ │
│ │被告:有高血壓會先好,糖尿病會後好,一樣會好。 │ │
│ │民眾:1 罐2500元,買滿2 萬元就有送東西。 │ │
│ │被告:送瓜絲精華湯。 │ │
│ │民眾:你說買3 罐送1 罐。 │ │
│ │被告:樓下1 線。 │ │
├──┼───────────────────────────┼───┤
│2 │民眾:坐下沒力氣起來。 │他卷第│
│ │被告:你昨晚睡飽,今天會打瞌睡嗎? │9 頁反│
│ │民眾:不會。 │面至第│
│ │被告:你如果蹲下很沒有力氣,一是你元氣不足,元氣沒力,│10頁 │
│ │你昨晚睡飽,今天會打瞌睡。蹲下,起不來還有一種就是骨質│ │
│ │疏鬆症,就是你膝蓋蹲不下,起不來,你膝蓋會痠痛,蹲下要│ │
│ │扶椅子、扶桌,是骨質疏鬆症,有痠骨輪、痛骨節....林老師│ │
│ │產品太多,為了吃胖,我就吃不胖,我還喝巧克力很甜,也不│ │
│ │會胖。 │ │
│ │民眾:你說吃什麼?鯊魚軟骨素我以前有跟你買。 │ │
│ │被告:你說蹲下起不來這些嗎? │ │
│ │民眾:坐矮一點,要起來就要扶。 │ │
│ │被告:你牛奶不能吃,不要掛電話,電話樓下2線接。 │ │
│ │被告:蹲下起不來要扶桌椅,這就是軟骨退化症,我們聽友有│ │
│ │痠骨輪、痛骨節,五十肩、頸子筋酸痛、腰時常會閃到或長骨│ │
│ │刺、膝蓋痠痛無力、蹲下起不來,這些痠痛症,你要打電話來│ │
│ │公司,電話0000000000高雄市電話0000000 。 │ │
├──┼───────────────────────────┼───┤
│3 │民眾:我吃藥吃到10粒,可以嗎? │他卷第│
│ │被告:你吃什麼? │10頁 │
│ │民眾:我眼睛有問題,可以吃嗎? │ │
│ │被告:冷開水加鹽1500CC一直灌。 │ │
│ │民眾:我聽不懂,我叫小孩聽。 │ │




│ │被告:你電話掛掉,聽收音機就好,今天去買2 大罐礦泉水加│ │
│ │鹽,一直灌自己,把腎內的藥用水沖洗、分解掉,因要成分讓│ │
│ │你眼睛矇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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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蝶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