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7號
CTDM,106,聲,117,201703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志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志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志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 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 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 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外,並應權衡 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 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 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 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 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1號刑事裁定要旨參 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朱志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 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 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量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均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 的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雖已先予執 行,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 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均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4 │105年2月24│高雄地院 │105年6月14│高雄地院 │105年7月5 │已於106年1│
│ │害防制│月,如易科│日21時10分│105年度簡 │日 │105年度簡 │日 │月23日徒刑│
│ │條例 │罰金,以新│許回溯96小│字第2695號│ │字第2695號│ │執行完畢出│
│ │ │臺幣1仟元 │時內某時(│ │ │ │ │監 │
│ │ │折算1日 │不含公權力│ │ │ │ │ │
│ │ │ │拘束期間)│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4 │105年5月21│橋頭地院 │105年10月7│橋頭地院 │105年11月1│ │
│ │害防制│月,如易科│日 │105年度簡 │日 │105年度簡 │日 │ │
│ │條例 │罰金,以新│ │字第4492號│ │字第4492號│ │ │
│ │ │臺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