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二0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享、金牌瑪莉、金銀豹各壹台及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尤雅麗、林志忠於警訊中之 證述⑶現場照片四張在卷可稽⑶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享、金牌瑪莉、金銀豹各一台 及機台內共計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硬幣扣案為證,被告罪證明確。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三台,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再機台內共計一千 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