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564號
CTDM,106,簡,564,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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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馨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馨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馨云原名蔡秉君,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改名)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 ) 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同年8 月1 日期滿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 檢署) 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其猶未能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施用,竟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仍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6 月24 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 ○0 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 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嗣因其另涉毒品案件,為警通知至警局後,經警徵得 其同意後,於同日下午3 時20分許採集其尿檢體送驗,其結 果經檢出呈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甲基安非他 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馨云於偵查中供認不諱( 見毒偵 卷第10頁正面及背面) ,並有被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分局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尿液代碼:C105 408 ) 及檢體監管紀錄表( 尿液檢體編號:105408 )、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14日報告編號KH/2016/00 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4 至 6 頁) ,基此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 ,足堪採信。從而,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應洵堪認定。
三、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及強制 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處分;次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 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 及同法第23條第2 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2 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 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同年8 月1 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被告 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在上揭時間,再 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則揆諸前開規定 ,檢察官自應依法予以追訴處罰。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已為其後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爰 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施以觀察、勒戒處遇後,猶不思積 極戒絕毒品,竟再次違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毒意 志不堅,未能徹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而無視於毒品對 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實應譴責 ;惟念及其犯後業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施用毒品 乃自戕其一己身體健康之行為,且具有病患性之人格特質, 對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暨 衡及其教育程度為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被 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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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