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簡字,91年度,118號
KSEM,91,雄簡,118,200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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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吳德南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洪素鋒之陳述⑶贓 物認領保管收據、車輛查詢認可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林仕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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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