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052號
CTDM,105,審易,2052,20170320,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炎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9日所為之10
5 年度審易字第2052號、第226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記載之「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據上論斷欄所記載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應更正為「(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其中「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 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記載,應係誤載,及 據上論斷欄所記載之適用法條刑法第50條第1 項漏載「(刑 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惟此一誤載及漏載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及補充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