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陞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向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
件,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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