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燕貞
訴訟代理人 李淑君(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4張,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105 年11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 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據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6 號公示 催告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