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以勒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4,552 元,應繳裁
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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