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陳慈宜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劉恒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3,
847 元【計算式:(系爭896 地號土地面積862.61㎡×公告現值
78,747元/ ㎡×應有部分244/10,000=1,657,442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系爭1335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96,400 元+(系爭1316
建號《原告誤載為133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480,200 ×應有部
分1/37=40,0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993,84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