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吳宭萁
被 告 金美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心怡(原名:楊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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