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3號
TYDV,106,補,203,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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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邱品寧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0 萬7,5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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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