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0號
TYDV,106,補,170,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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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秋祥
      林裕強
      吳欣怡
      周台榮
      蘇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42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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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