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秋祥
林裕強
吳欣怡
周台榮
蘇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42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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