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6年度,2號
TYDV,106,破,2,201703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 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 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 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繳納,且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聲請人財產之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所示繳交本件程序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 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資產負債表 代之),其內容應記載: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 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其相關明 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 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⒎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 容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 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及普通 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 )、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 、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 、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 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 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 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 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 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 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 容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 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 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 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敘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