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75號
TYDV,106,消債更,75,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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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呂玉美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因聲請人
  所提出之清冊為104 年6 月2 日所核發,又調解期日時有債
  權人表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但繳了幾期後就沒有繼續
  繳等語,故有請聲請人提出最新清冊之必要)。
二、若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
  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三、自103 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現在職證明
  (需含薪資數額證明)。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田耀棕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係如何
  分攤扶養費?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
  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
  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田耀棕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七、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房屋係
  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
  開銷?
八、聲請人稱目前在春田牙醫診所上班,請說明何時到職?薪水
  如何計算?並請提出自到職日起迄今每個月之薪資單影本供
  參。
九、請說明電話費1,400 元、水電瓦斯費2,000 元、交通費3,00
  0 元之必要性。
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
   為何?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須扶養其配偶雙親之法律上及事實上依據?
   渠等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
   ,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雙親之103 、104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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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