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周益正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
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二、自103 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現在職證明
(需含薪資數額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00號」房屋係與何人
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並請提出租約影本或支付租金相關證明,否則將剔除租金支
出。
六、聲請人於調解期日稱目前沒有工作,若迄今仍無固定薪資收
入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
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若聲請人目前已有工作,請說
明何時到職?薪水如何計算?並請提出自到職日起迄今每個
月之薪資單影本供參。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