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32號
TYDV,106,家聲,32,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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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張首恩  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張首珠  新竹縣○○鄉○○村○○街000 巷0 弄
      張首寶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4樓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張燦煌(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燦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燦煌之債權人,而 張燦煌於民國91年7 月1 日死亡,相對人3 人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4 年度 司促字第16009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等件為證,聲請命相 對人3 人提出張燦煌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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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